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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公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住剑阁县**乡**村**组**号,务农,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剑阁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0日对其立案侦查,2019年11月7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乡**村**组**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询问了被害人的近亲属,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从剑阁县**乡**村向剑阁县**乡场镇方向行驶。19时25分,当车行至剑阁县**乡**村**组村道时,与相对方向由袁某某驾驶的川******号两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袁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何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剑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何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豫川

2020年5月9日

附:被告人现住剑阁县**乡**村**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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