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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村**组,现住寻某某**镇**村**区。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2日由寻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6日被寻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何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驾驶驾驶报废农用车(原车牌号赣******,套用车牌号粤******)从寻某某**乡**村出发往寻某某城方向行驶,同日18时18分许,途经寻某某**乡**村**路段时,车后挡板打开后碰撞到相对方向由胡某乙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胡某乙现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经寻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1月18日在寻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主持下,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1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寻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书、机动车、驾驶员信息查询、证明等;3.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辨认笔录等;4.鉴定意见: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的视频;6.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华某某、刘某某、卢某某、谢某甲、曾某某、谢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坦白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江林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村**区。联系电话:18942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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