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委。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2月25日在昆明市高新区**栋**座**室****酒店****室内,为被害人毕某某办理网贷,办理成功后将贷款人民币11000元转入被告人金某某微信账户,后与金某某平分赃款,后逃离现场,销赃挥霍。被告人何某某、金某某于2020年4月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何某某、金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被告人何某某、金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谅解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酒店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数额达人民币5000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博钰
检察官助理:陈伟达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金某某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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