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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范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北京市丰台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鉴定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甘肃省**县**乡****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鉴定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2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伙同范某某在本市丰台区石榴庄西街251号,假借帮助被害人刘某某在新加坡拍卖字画等艺术品为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万元整。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何某某伙同范某某再次到被害人刘某某家中以同样手段,欲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万余元时,被被害人发觉并报警,二人当场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何某某、范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存折交易记录照片、谅解书、收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证言;4.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中坚

检察官助理 陈慧权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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