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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生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95********,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住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生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98********,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住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生某某在西昌市长安西路**酒店二楼茶楼包间,以低汇率兑换美元为由骗得张某甲、张某乙、林某某的信任,被告人何某某欺骗张某甲等人兑换美元需要先交2 万定金。之后被告人生某某跟随张某乙、林某某到西昌市**大酒店**号房间,何某某通过生某某的微信视频,把淘宝网上购买的美金道具发微信视频给张某乙等人看,让张某乙等人误认为是美金,生某某拿走了张某乙两万现金(张某甲交给张某乙兑换美金的两万现金)后逃逸。事后,二被告人各分得赃款一万元,全部挥霍耗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生某某、何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军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生某某现羁押在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13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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