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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吕某甲销售伪劣产品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73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州市南沙区********房(户籍地福建省********号)。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87********,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汕头市********号(户籍地贵州省**********号)。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何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彭启中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吕某甲、在值班律师陈某某与被告人何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2时,被告人何某某为获取高额报酬,按照“辉哥”的指示,从广东省汕头市驾驶载着一批假烟的号牌为豫EA****的纳智捷汽车运至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兴业路中国石油加油站对出路边,并连车带烟交接给被告人吕某甲后被民警抓获。2020年6月19日6时许,被告人吕某甲驾驶纳智捷汽车在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号仓库准备将该批假烟卸载入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纳智捷汽车上缴获卷烟21万支(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9.65万元),在上述仓库内缴获卷烟52.14万支(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32.3503万元)。

民警在被告人吕某甲、同案人吕某乙(另案处理)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号的商铺内缴获卷烟3.06万支(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2.21988万元),在被告人吕某甲、同案人吕某乙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房的住处缴获卷烟13.46万支(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1.111万元)。

经查,2018年至案发,犯罪嫌疑人吕某甲自己或伙同妻子吕某乙在共同经营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号的商铺内销售假烟。公安机关在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号的店铺内缴获从被告人吕某甲商铺内购得并准备出售的卷烟0.82万支(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0.3935万元)。

综上,上述涉案香烟共计90.48万支,价值人民币55.724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等证言;

3.同案人吕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4.被告人吕某甲、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频研判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销售伪劣产品,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未销售货值金额55.33111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吕某甲、何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两名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丽君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何某某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涉案伪劣香烟一批、白色纳智捷SUV汽车(车牌号码为豫EA****)、灰色起亚小轿车(车牌号为粤A4****)、3台手机,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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