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71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6月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0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南岸区**路**小区**栋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村**组**号,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5241983********,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小区**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叶某某、彭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吴金燕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提议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东水门大桥下长江捕鱼,被告人何某某、叶某某、彭某某均表示同意,陈某某将自己购买的一副刺网交给何某某,随后四人分别乘坐车辆到达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东水门大桥下长江边。被告人陈某某到达后因身体不适先行离开,被告人何某某、叶某某、彭某某使用刺网在该处非法捕捞水产品。2020年4月25日凌晨3时许,三人被民警抓获。2020年4月25日8时许,民警在叶某某与彭某某的带领下在现场查获并扣押捕鱼工具渔网1副以及渔获物6尾共计重1.68千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岸渔港监督处认定扣押的1副渔网为三层刺网,网长16.35米,宽1.3米,网目大小均值为7.56厘米,属禁用渔具密眼网。2020年1月1日0时起,南岸区南坪镇丹回路至广阳镇柏树岗长江干流所有水域十年禁捕。
2020年4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到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菜园坝派出所投案。四被告人归案后自愿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生态修复账户存入人民币4000元用于恢复生态,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及捕获的渔获物等物证照片;
2.常住人口登记表、相关政府文件、渔具的认定说明、渔获物的认定说明、现金交款单等书证;
3.被告人何某某、叶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作案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叶某某、彭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叶某某、彭某某、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叶某某、彭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叶某某、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叶某某、彭某某、陈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颖
检察官助理 佟琳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岸区**村**号**(联系电话:1311027****);被告人叶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21512****);被告人彭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涪陵区**村**组**号(联系电话:1772508****);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716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一百六十二页、光盘三张。
3.涉案捕鱼工具现扣押于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渔获物已被无公害深埋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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