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82********,汉族,文盲,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乡**小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因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立,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路**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因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谭立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辨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何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9年2月20日晚,何某某以贩卖为目的向抚州一男子购买冰毒,剩余28.85克于4月22日案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2)2019年4月16日21时许,何某某将约0.2克冰毒以400元的价格非法销售给被告人艾某某。
(3)2019年4月17日10时许,何某某将约0.2克冰毒以400元的价格非法销售给被告人艾某某。
(4)2019年4月17日13时许,何某某将约0.2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非法销售给被告人谭立。
(5)2019年4月21日13时许,何某某将约0.2克冰毒以400元的价格非法销售给被告人谭立。
(6)2018年6月17日中午,何某某将500元冰毒非法销售给周某某(另案处理)。
2、被告人艾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9年4月16日21时许,艾某某将约0.2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非法销售给吴某某。
(2)2019年4月17日10时许,艾某某将约0.2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非法销售给吴某某。
3、被告人谭立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9年4月8日13时许,谭立将约0.2克冰毒以600元的价格非法销售给李某某。
(2)2019年4月23日,谭立将约0.4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非法销售给熊某某(另案处理)。
(3)2019年2月22日14时许,谭立将价值500元的冰毒非法销售给曾某甲、刘某某。
4、被告人谭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9年4月初的一天谭立容留艾某某、李某某两人在其家(位于抚州市南丰县**镇**西路**号)二楼一房间内吸食毒品。
(2)2019年4月21日14时许,谭立容留熊某某、曾某乙在其家里吸食冰毒。
(3)2019年4月8日13时许,谭立容留李某某在其家里吸食冰毒。
(4)2019年4月23日14时许,谭立容留李某某在其家里吸食冰毒。
(5)2019年2月22日15时许,谭立容留曾某甲、刘某某在其家里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称重笔录等;2、证人熊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曾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艾某某、谭立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艾某某、谭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中何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冰毒28.85克,并非法销售毒品五次,艾某某非法销售毒品二次、谭立非法销售毒品三次,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同时被告人谭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五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何某某、艾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谭立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谭立在诉讼中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谭立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丁令生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艾某某、谭立现羁押于南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被告人谭立《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谭立《量刑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