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诉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何小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75********,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街**号**号。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09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17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7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小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何小某携带毒品前往吸毒人员张某某家中,使用随身携带的冰毒与吸毒人员张某某、廖某某以及随后到达的吸毒人员李某某一起吸食。凌晨2时左右,吸毒人员高某某来到张某某家中,向何小某购买200元的冰毒一小包。2019年5月17日,何小某等四人在张某某家中被长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从何小某随身携带的包中查获疑似海洛因2包(净重5.93克)、疑似麻古25颗(净重2.36克)、疑似冰毒11包(净重39.27克)。2019年5月24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送检的白色晶体状物、红色片状物以及白色、红色晶体混合状物中(共计净重31.83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块状物(共计净重4.56克)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小某明知系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宏风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小某羁押在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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