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1〕633号
被告人但光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78********,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大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11 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由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但光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但光某进入江油市903医院,趁被害人熟睡之际,先后在第一住院部3楼、第二住院部11楼病房将被害人罗某某的vivo X23手机、被害人肖某某的vivo Y3手机盗走。经鉴定,vivo X23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vivo Y3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2.2020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但光某进入江油市人民医院第二住院部3楼病房,将李某某的华为荣耀9X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77.5元。
3.2020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但光某先后进入江油市中医院六楼、七楼病房,分别将被害人蔡某某的vivo Y93手机、黄某某妻子的oppo R15手机盗走。经鉴定,vivo Y93手机价值人民币260元,oppo R15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综上,被盗手机总计价值人民币3437.5,均已被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现堪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但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但光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但光某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但光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辉俊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但光某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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