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伦某某酒后驾驶套牌已注销蓝色奥拓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大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沂路38公里+18米处时,与步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逃逸,步某某受伤住院,后民警在寿光市**镇**村**路将伦某某抓获。经抽血鉴定,伦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子军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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