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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6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单元**号,住址:同上。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1月21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至2019年7月,被告人伍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号**栋**单元**号的家中,在亚马逊购物网站购买因特尔CPU,之后用在淘宝上购买的废品CPU充当原件在亚马逊网站进行退货骗取退款,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从亚马逊网站购买所得正品因特尔CPU在闲鱼网站销赃获利。其间,被告人伍某某共计骗取亚马逊公司正品CPU130余个,销赃获利153万余元并耗用。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伍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慈学

 检察官助理:黎  海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肆册、档案袋装的证据材料贰拾贰袋、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光碟肆盘、硬盘壹个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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