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炎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2时许,被告人伍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网袋以及用摩托车电瓶和大灯改造成的照明设备,到炎陵县**乡**村**组山场,使用照明诱捕的方法捕捉迁徒候鸟,一共捕捉到29只候鸟。次日凌晨1时许,伍某某在返回途中,遇炎陵县森林公安民警执法,为逃避抓捕,其将装有29只候鸟的网袋丢弃,该网袋后被民警查获。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9只候鸟中有14只池鹭、1只草鹭、1只苍鹭、4只牛背鹭、6只夜鹭、1只丘鹜、1只黄斑苇鳽、1只绿鹭,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伍某某到炎陵县公安局水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炎陵县公安局民警将查获的候鸟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表、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现场销毁笔录、销毁照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等书证;2.物证电瓶一只;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指认笔录、指认照片;6.候鸟销毁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止的方法捕猎迁徒的候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波
检察官助理:刘慧芳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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