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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非法拘禁案)_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号码44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号,现住该址。现因本案20209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5日16时许,被告人伍某某为向被害人郭某某索取债务,驾驶粤GT****小汽车伙同“华仔”(身份未明)将被害人郭某某挟持到廉江市石城镇**村一鱼塘处,将被害人郭某某交给在此处等候的肖某甲(已判决)和陈某某(绰号“大狼”,在逃)等人看守,随后陈某某纠集来肖某乙(已判决)一起将被害人郭某某挟持到鱼塘旁边一养猪场处非法拘禁起来,被告人伍某某与肖某甲便离开现场。当晚18时许,陈某某又纠集来同村男子肖某丙(已判决)参与拘禁被害人郭某某,在此期间,同案人肖某乙、肖某丙、陈某某持木棍、电棍等工具殴打、恐吓被害人郭某某筹钱还债。次日(2017年9月6日)6时许,被告人伍某某与肖某甲返回现场,伙同同案人肖某乙、陈某某等人一起殴打被害人郭某某。后被害人郭某某因无法筹钱偿还债务,一直被拘禁至2017年9月12日2时许才被放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及其同伙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拘禁期间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在案发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其润

                                               检察官助理 陈小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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