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伍某某于2020年2月29日16时许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工业园**栋**楼**公司,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该公司订购800个口罩。被告人伍某某向公司支付2400元人民币后,公司财务开具产品出库单,让伍某某去仓库领取800个口罩。后被告人伍某某篡改出库单,将数量修改为“8000”个,并持篡改后的出库单到公司仓库领取8000个口罩。当被告人伍某某将8000个口罩准备搬离公司时,公司人员发现问题并将被告人及涉案口罩截获,后报案处理。2020年2月29日17时50分许,民警接报赶赴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工业园**公司抓获被告人伍某某。上述涉案公司于2020年3月1日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伍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经鉴定,涉案口罩7200个,认定总价人民币20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在疫情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伍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思颖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涉案口罩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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