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现住仁某某**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伍某某被仁某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出是***患者。2019年6月左右,伍某某在明知自己是***患者的情况下与被害人苏某某确立了恋爱关系。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伍某某与苏某某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期间,伍某某隐瞒自己患有***的事实,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多次与苏某某发生性关系,致苏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被确诊为***患者。2020年6月,伍某某在得******后,仍然隐瞒自己患有***的事实,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两次与余某某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伍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感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婷
检察官助理:查润静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仁某某**乡**村**组,联系电话1782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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