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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刘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伍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43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柳叶湖白鹤山**社区**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1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镇**村**号,住湖南省吉首市**宿舍**栋。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要求侦查机关将同案被告人刘某某一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并将同案被告人刘某某一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底、6月初期间,被告人伍某因欠被告人刘某某18万元钱,二人经商议后决定以在吉首市州电信公司承接装修工程需要35万元履约保证金为名,骗取伍某的前妻官某某现金35万元。

2016年6月初,伍某、刘某某来到常德市找到官某某,称二人准备合伙在吉首市州电信公司承接装修工程需要35万元履约保证金,让官某某出这35万元钱,工程完工了退还,另外工程赚钱了再给官某某分点利润,刘某某并告诉官某某这笔35万元如果要不回来可以找他,官某某便同意。为了进一步获得官某某的信任,伍某、刘某某提前找到湘西州电信公司职工张某某,借用其1张邮政银行储蓄卡(尾号2274)用于接收官某某的转账。

2016年6月6日,官某某从常德市来到吉首市与伍某刘某某汇合后,同日在吉首火车站建设银行转账35万元至伍某、刘某某提供的张某某邮政银行储蓄卡(尾号2274),并要求伍某、刘某某出具收据,伍某、刘某某答应第二日提供收据。

第二日(2016年6月7日),伍某、刘某某伪造了一份35万元履约保证金的收据,找人在空白收据上写了“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中心营业厅装修履约保证金”金额“三十五万元、350000.00”、时间“2016年6月7日”、经手人“张某某”,并在吉首市关厢门一刻章处找人私刻了一枚虚假的“湘西自治州电信分公司渠道中心财务专用章”盖在该份收据上。伪造好收据后,伍某、刘某某与官某某在湘西州电信公司见面,并在电信公司将伪造的收据提供给了官某某。

2016年6月7日至8日,伍某、刘某某将该笔35万元全部转账、取现,其中6月8日转账15万元至刘某某建设银行卡(尾号5760),伍某6月10日左右将卡退还给张某某。

2018年9月,官某某发现自己被骗,遂报警。2018年10月30日,伍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19年12月11日,刘某某主动到吉首市公安局红旗门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伍某申明、张某某情况说明、官某某提供银行个人业务存款凭证、胡某某建设银行尾号9889交易明细、官某某建设银行尾号0659交易明细、张某某邮政银行交易明细、欠条、收据复印件、还款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肖某某;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伍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建议判处伍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成澡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伍某现住常德市武陵区柳叶湖白鹤山**社区**组,联系电话:1737364****;刘某某现住吉首市**宿舍**栋,联系电话:15874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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