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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建军、李某某等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伍建军,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51983********,回族,小学文化,宁夏泾源县人,户籍在宁夏泾源县**镇**村**组**号,无业。2008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脱逃罪数罪并罚,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1031981********,回族,文盲,宁夏银川市人,户籍在宁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镇**村**组**号,无业。2012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51990********,回族,小学文化,宁夏泾源县人,户籍在宁夏泾源县**镇**村**组**号,无业。2011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2011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建军、李某某、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5日0时许,被告人伍建军、李某某、伍某某预谋后至银川市金凤区君临满城**号楼**单元**室,用硬塑料片将门划开,入室盗得被害人周某某苹果X手机一部(价值2500元)、苹果6PIUS手李某某机一部、华为NOVa4手机一部(价值1100元)现金2000余元。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2.2020年3月29日2时许,被告人伍建军、李某某、伍某某预谋后至银川市兴庆区唐华苑小区**号楼**单**室,用硬塑料片将门划开,入室盗得被害人王某某苹果XR手机一部(价值2800元),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3.2020年4月2日2时许,被告人伍建军、李某某、伍某某预谋后至银川市兴庆区丽景雅居小区**号楼**单元**室,用硬塑料片将门划开,入室盗得被害人张某某佳能牌单反相机一台、相机镜头一个。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4.2020年4月13日2时许,被告人伍建军、李某某、伍某某预谋后至银川市兴庆区丽景雅居小区**号楼**单元**室,用硬塑料片将门划开,入室盗得被害人刘某某现金200余元,赃款挥霍。

5.2020年4月13日2时许,被告人伍建军、李某某、伍某某预谋后至银川市兴庆区丽景雅居小区**号楼**单元**室,用硬塑料片将门划开,入室盗得被害人张某某现金1000余元、半包芙蓉王香烟,赃款挥霍。

6.2020年4月2日2时许,被告人伍某甲、李某某、伍某乙预谋后至银川市兴庆区丽景雅居小区**号楼**单元**室,用硬塑料片将门划开,入室盗得被害人李某某现金70余元,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辨认笔录:

3.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伍建军、李某某、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建军、李某某、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建军、李某某、伍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伍建军、李某某均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宝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伍建军、李某某、伍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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