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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伊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阴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伊某某以谎称帮助他人屏蔽骚扰短信等手段,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窃伊某甲、代某、张某某、王某等人共计人民币31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8日,被告人伊某某在伊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帮助伊某甲从网络上贷款贷出的6000元钱转出占为己有。同年1月14日14时58分,被告人伊某某以帮助伊某甲屏蔽骚扰短信为由,在伊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其蚂蚁借呗账户内转出3500元占为己有。

2、2018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伊某某以帮助代某查看征信为由,在代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支付宝内人民币2000元转出占为己有。次日晚,被告人伊某某以帮助代某找回丢失的钱款为由,在代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微信内人民币3000元转出占为己有。

3、2018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伊某某在与张某某共同住宿时,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微信及银行卡内人民币14600元转出占为己有。

4、2018年4月9日晚,被告人伊某某在与王某共同住宿时,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微信及银行卡内人民币2300元转出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支付宝账户查询等电子数据;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伊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广红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_伊某某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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