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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合同诈骗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01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号楼**室。2018年2月9日因涉嫌诈骗被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马某某(L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9年3月1日、5月9日、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于同年3月15日、5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4月8日、6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任某某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银行)大厅工作期间,其工作内容包括将需要办理保险业务的客户引导至柜台(任某某无办理保险业务的资质),明知其客户被害人马某某(L某某)(女,73岁)已经不符合办理保险业务的条件,仍以帮助马某某办理保险业务为由,将马某某账户内的人民币570,000元转存入任某某丈夫许某某农业银行卡内(银行账号:62284819580********)并用于炒股及还欠款所用。任某某依照与马某某的保险利息约定,分别于2017年2月6日、2018年1月27日向马某某的**银行存折内存入人民币27,360元、27,759元。2018年2月4日,马某某向任某某索要投保单,任某某因已将此款自用,便将作废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进行伪造,后交给马某某。同年2月8日,马某某到**保险公司核实自己的保险合同,发现保险合同是伪造的,后报警。同年2月9日,任某某其亲属的帮助下将人民币570,000退还给马某某,并得到马某某的谅解。

经侦查,2018年2月8日,被告人任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任某某户籍证明,保险合同,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材料,破案经过等;

2.证人许某某、秦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L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任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任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慧博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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