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任某某改装其名下白色江淮厢式货车(鲁Q****),内置油罐、加油机。此后在未办理任何合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向兰陵县苍山街道**景区施工工地的工程车售卖0号柴油(经检测各项指数合格) ,涉案金额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转账、户籍等书证;朱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法律法规,非法经营柴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没收其非法所得6000元,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新时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住兰陵县**小区。手机号码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款物非法所得6000元,检察机关已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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