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5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东阿县**街道办事处**村原村**、村委**,住本村**号。因犯贪污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东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因涉嫌职务侵占、贪污罪,于2019年6月3日被东阿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立案调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不符合收押条件未被收押,同日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侵占、贪污、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5月3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处费县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同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阿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职务侵占、贪污、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脱逃,于2019年8月1日要求调查、侦查机关采取措施保证被告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8日,东阿县监察委员会、东阿县公安局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2014年7月,被告人任某某利用担任东阿县**街道办事处中***的职务便利,私自和**村村支部书记夏某某协商将**村村委办公室及院落出卖给**村事宜,为掩盖犯罪事实,任某某自己伪造了两份房屋及院落转让协议,协议内容是**村村委会将村委办公室及院落出卖给王某某、郑某某,然后再出卖给王某某一人,最后以王某某的名义和**村村委会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村村委会以转账支票的方式支付给任某某180000元的购房款,任某某将该180000元全部存入自己银行卡内并陆续通过ATM机或现金取款用于个人花费,截止2014年12月31日余额6790.4元。2018年5月,东阿县**街道办事处纪工委针对上述问题对任某某进行核实时,任某某谎称将村委会办公室及院落以3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任职证明、转让协议、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证人夏某某、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二、贪污罪
2014年11月,被告人任某某利用担任东阿县**街道办事处**村**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东阿县**街道办事处从事危房改造工作时,使用本村村民刘某某的名义骗取危房改造款13209元并据为己有。2019年5月,任某某将13209元退缴至东阿县纪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危房改造档案等书证;证人刘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三、危险驾驶罪
2019年6月10日22时27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P**面包车行驶至东阿县商业街东首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袁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有其他较重情节;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和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贪污、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胥雷
2020年6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现隔离观察于党校;
2、全部卷宗四册,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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