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88*******,彝族,专科文化,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人,住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办事处**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于2019年4月在玉溪**大厦**楼*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帮被害人刘某某代办了一次性借款82800元,分期2年,每月还款4193元。2019年9月,被害人刘某某告诉被告人任某某想提前结清剩余款,被告人任某某承诺可以帮被害人办理结清手续并可以少支付2万元,2019年9月3日,被害人刘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被告人任某某71680元,之后被告人任某某去办理结清贷款时发现办理贷款的公司已倒闭,便认为该笔贷款不用偿还,于是将该笔钱款占为己有,并向被害人刘某某谎称该笔贷款已结清。随后,被害人刘某某充分信任被告人任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再次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被告人任某某75600元,让其帮忙办理结清贷款服务,但被告人一直未去办理,而是用于赔还自己的网络贷款和信用卡欠款,并向被害人刘某某谎称该笔贷款已结清,并伪造了两笔贷款的结清证明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永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波
检察官:陈 军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乐**办事处**村委会**村**号,电话号码:178087719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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