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767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任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医院内,采用剪刀撬锁的方式,窃得收银台抽屉内人民币共计3,701元。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任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证人单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上班后发现存放于收银台抽屉内的备用金被窃的事实。
3.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任某某盗窃收银台抽屉内现金的经过。
4.上海**医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借条复印件,证实被害单位被窃人民币共计3,701元。
5.刑事判决书等,证实被告人任某某的前科情况。
6.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任某某到案的经过。
7.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任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季爱华
检察官助理 顾游佳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