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75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1195********,汉族,初中文化,系**,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镇**街**弄**号**室,现住**路**弄**号**室。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6月26日、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被告人任某某为少交电费,让他人采取表内短接电流回路的方式改装其租住的**路**弄**号**室的电表(电能表号:1********7),将用于饭店商业经营的冰柜、酒柜置于上址内,变相降低商业经营成本。经鉴定,该电能表计量性能不合格。经计算,自2012年1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任某某共计窃电量为87908.77KWh,窃电价值总金额为人民币48173.29元。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任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单位工作人员舒某某的陈述、违章用电现场检查单照片、电力公司员工检测数据照片、涉案场所照片,证实其检查发现**路**弄**号**室存在私自改装电表盗窃电力的情况。

2.证人胡某某、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路**弄**号**室的用电设备情况、房屋承租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害单位处调取涉案电表并发还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电能表开盖详细记录及相关网页查询结果单,证实用电地址为**路**弄**号**室的电能表开盖时间以及用电相关登记信息。

5.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检定结果通知书、国网上海市**公司浦东供电公司出具的关于浦东新区**路**弄**号**室窃电金额的情况说明及电费电力明细表格,证实经鉴定涉案电能表计量性能不合格及被害单位根据该鉴定计算被告人任某某的总窃电量及窃电价值总金额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任某某到案的情况。

7.国网上海市**公司发票,证实被告人任某某已补缴被害单位电费并支付违约金的情况。

8.相关户籍人员基本信息及公安专业档案卡片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任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劣迹情况。

9.被告人任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秦峰

                                 检察官助理:殷思源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