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开检刑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3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乡**村**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民县看守所。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任某某流窜至滨州境内,提前踩点,准备钳子、编织袋等作案工具,于10月27日至10月29日连续三天在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城区,盗窃道路两旁光缆交接箱内的12芯熔配一体化托盘937件。其中,盗窃中国***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575件,盗窃中国***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204件,盗窃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158件。经滨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以上物品价值共计92020元。
2、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任某某流窜至山东德州境内,采取上述相同方式,盗窃中国***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放置在道路两旁的光缆交接箱内的12芯熔配一体化托盘1208件。经滨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以上物品价值共计89392元。
3、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任某某流窜至山东潍坊境内,采取上述相同方式,盗窃道路两旁光缆交接箱内的12芯熔配一体化托盘2360件。其中盗窃中国***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1345件,盗窃山东***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520件,盗窃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293件,盗窃中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202件。经滨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以上物品价值共计155366元。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任某某在日照**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截止案发,任某某尚未销赃,被盗12芯熔配一体化托盘经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全部发还各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2芯熔配一体化托盘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价格认定结论书;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道路现场监控;6.吕某某等证人证言;7.被告人任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3677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向东
检察官助理:王美美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惠民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五册,光盘七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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