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任某某多次在本市区步行街武商购物广场六楼快乐一家电玩城、东茅岭步步高六楼城市英雄电玩城内盗窃他人手机共计5台,共价值8395元。所盗窃手机,均销赃给方某某(另案处理)。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08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本市区东茅岭步步高六楼城市英雄电玩城内,将被害人贺某某的一部黑色小米8手机偷走。经价格鉴定,价值1863元;
2、2019年08月18目18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本市区步行街武商购物广场六楼快乐一家电玩城,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将其一台蓝色华为荣耀V9手机偷走,经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644元。
3、2019年0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窜在本市区东茅岭步步高六楼城市英雄电玩城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部黑色苹果7手机偷走。经价格鉴定,价值2628元。
4、2019年11月08日2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本市区东茅岭步步高六楼城市英雄电玩城内,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台****手机和被害人刘某某的一台黑色华为P20手机偷走,经价格鉴定,vivo手机价值1760元,华为P20手机价值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监控视屏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瑛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