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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强奸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4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乡**社区**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3年10月5日被邛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金:壹仟圆),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为了报复欧某某便来到欧某某搭建的位于邛崃市**镇**社区**组的房屋内,将欧某某强行推倒在床上,并强行脱掉欧某某的裤子欲与欧某某发生性行为,遭到欧某某的强烈反抗,后任某某未得逞便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忠诚

检察官助理:杨鼎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88207****);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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