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社区**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29日21时许,任某某伙同武某某(已判决)酒后在山阳县城翠屏小区瑶池KTV一楼楼道吵闹滋事,任某某、武某某无故将从楼道经过的客人蒲某某打伤,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立案,到案情况说明,判决书,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受害人蒲某某陈述;证人余某某、刘某某、夏某某等证言;同案嫌疑人武某某供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绘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但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辉
检察官助理:耿鑫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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