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号。2014年10月22日被赵某人民法院以犯有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赵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4时19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冀A*****小型面包车行驶到赵某赵元路被赵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89.41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呼气式酒精检测单;3.血样提取登记表;4.鉴定意见;5.查获经过;6.刑事判决书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及曾酒后驾车冲撞交警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占锋

2020年4月9日

附注: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