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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平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当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平乡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冀D*****哈飞牌小型轿车(载陈某某)沿邢临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加油站前时与前方同向行驶马某某驾驶的冀E*****大运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任某某、陈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1.5mg/100ml,马某某未饮酒。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任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马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诊断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邢司医鉴[2019]毒鉴字第2332、23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华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羁押于平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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