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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东明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12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任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21时44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东明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石化加油站对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任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106.4mg/100ml。2019年8月9日,被告人任某某到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证人武某某证言;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修培

检察官助理:刘振国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东明县**乡**村**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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