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 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59********,汉族,小学毕业,住登封市**街道办事**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在登封市爱民路中段附近饭店内聚餐饮酒后驾驶郑州950****号台隆二轮电动车沿登封市嵩山路与南一环交叉口向东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豫AV****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经登封市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任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6.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