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三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4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甘肃**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镇**村**号,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花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8日至同年10月2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7日至同年9月7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被告人任某某以酒钢物流园有项目需要承包为由,与被害人朱某某签订《嘉峪关一带一路黄金通道物流枢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框架协议》,骗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5万元。破案后,被骗财物已追回。
2.2019年4月,被告人任某某以酒钢物流园有项目需要承包为由,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嘉峪关“一带一路”黄金通道物流枢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框架协议》,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5万元。破案后,被骗财物未追回。
3.2019年7月,被告人任某某以酒钢物流园有项目需要承包为由,与被害人何某某签订《嘉峪关“一带一路”黄金通道物流枢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框架协议》,骗得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0万元。破案后,追回赃款人民币94000元。
综上,被告人任某某先后骗得3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50万元。破案后,追回赃款444000元。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任某某在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手机1部;2.书证:人员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王某某等9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仲鹏
检察官助理:李燕茹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法院(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