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7年3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70301405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均为山东省**市**镇**村**号。2004年9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2006年7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临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百元;2006年7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临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06年11月2日因寻衅滋事被潍坊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3月31日因寻衅滋事被潍坊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7年5月2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临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61009207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山东省**县**镇**村**号。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9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郑某某驾驶一辆红色摩托车至**市**镇**村时某某家,采取翻墙的方式进入屋内盗窃现金、香烟、外币等物品,价值共计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任某某 、郑某某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俊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青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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