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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由双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镇**村**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由双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任某某通过QQ好友“博讯团队”接触到极速科技赌博平台的网址,以网络上极速科技赌博游戏软件平台中的“幸运飞艇”、“澳洲幸运”方式招揽参赌人员投注,开设QQ群“老班长520”招揽赌博人员,并在位于双辽市郑家屯街**小区5号楼2单元6楼的住宅组织网络赌博。被告人王某某负责给投注的玩家上分、下分以及维护QQ群。任某某获利3000元以上,王某某获利14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任某某手机截图、任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支付宝交易记录;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再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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