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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成成、杜坤坤等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任成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30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咸阳市人,住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乡**村**号,农民。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3日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坤坤,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30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咸阳市人,住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乡**村**号,农民。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3日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惠健德,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8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富平县人,住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农民。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3日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勇,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30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咸阳市人,住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乡**村**号,农民。2018年10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3日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奎,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30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陕西省咸阳市人,住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乡**村**号,农民。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3日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成成、杜坤坤、惠健德、任奎、杜勇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任成成、杜坤坤、惠健德、杜勇、任奎及其朋友在西安市雁塔区西八里村西门“辣婆婆串串香”店内吃饭时,因琐事与邻桌就餐的被害人曹某某发生口角,后被他人劝止,曹某某及其朋友随即离开。当日凌晨2时许,任成成见被害人曹某某还在店外,遂纠集杜坤坤、惠健德、杜勇、任奎跑出店外,五人乘坐出租车在距离“辣婆婆串串香”店西边约一百米处追赶上曹某某并对其进行殴打,期间,任成成、杜坤坤、惠健德、杜勇持啤酒瓶击打被害人,任奎用脚踢打被害人,致其受伤后,五人逃离现场。被害人曹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曹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耳后致左侧颈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照片;4.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6.证人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成成、杜坤坤、惠健德、杜勇、任奎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对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玉洁

2019年7月15日

附:1.上述各被告人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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