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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9〕493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日,刘某某(另案处理)受尹某某委托到被告人代某某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家中向代某某购买冰毒10克,并向代某某支付1500元现金、微信转款1400元,后代某某联系宋某某(另案处理)将冰毒送来。13时许刘某某拿到冰毒离开,在乐山市市中区绿心路被民警挡获,当场从刘某某身上查获冰毒可疑物两包,经称量,分别净重5.3克、5.29克。15时许,民警在**小区**栋**单元**楼**号将代某某、宋某某、税某某等人挡获,当场在房间茶几上、沙发靠背上一烟盒内查获冰毒可疑物各1袋,经称量,分别净重0.22克、0.15克。上述冰毒可疑物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2019年4月2日被告人代某某在其位于乐山市中区**小区**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于2019年4月3日在其家中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刘某某走后,代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宋某某、税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称量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共10.96克,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燕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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