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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2012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8日中午,被告人代某某在桦南县**一期附近“**”快餐店将被害人王某甲的一部VIVO牌75型手机盗走。经桦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30元。案发后,被告人代某某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2019年10月15日至10月27日期间,被告人代某某先后在桦南县百福小区、阔福小区、宜福家苑小区等地多次盗窃自行车。

被告人代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代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陈某某、王某乙、郭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朱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桦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桦南县公安局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代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东平

检察官助理:焉  红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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