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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19〕573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0时50分许,被告人代某某在兰陵县城区文化路中段郭记鸭脖店内无故将张某甲、张某乙打伤。经鉴定,张某甲、张某乙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勘验、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刘某某等证人证言;张某甲等被害人陈述;代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自愿认罪,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昊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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