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代某某受贿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职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时任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行**(**),户籍地址贵州省遵义市**路**号,现住遵义市汇川区**路**园**栋**号。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受贿罪经遵义市红花岗区监察委员会决定,被红花岗区监察委员会执行留置,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红花岗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10日至1月24日)。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代某某利用担任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行**(**)的职务便利,为申请执行案件当事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案件申请执行人或代理人所送现金和茅台酒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4788万元。

1、2016年5月至2018年初,被告人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执行案件申请人杨某某谋取利益,在其办公室及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附近的路上等地非法收受杨某某现金12.8万元。

2、2017年春节,被告人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申请执行案件代理人李某某谋取利益,在红花岗区**路**花园其住处楼下收受李某某送的贵州飞天茅台酒1件(每瓶500ml,6瓶装),经鉴定,价值0.7794万元。

3、2018年中秋节,被告人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案件申请执行人邓某某谋取利益,在红花岗区**路**花园其住处楼下收受邓某某送的贵州飞天茅台酒1件(每瓶500ml,6瓶装),经鉴定,价值0.8994万元。

4、2017年至2019年春节,被告人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申请执行案件代理人罗某某谋取利益,在其办公室收受罗某某现金3万元。

5、2017年至2019年春节,被告人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申请执行案件代理人雷某某谋取利益,在其办公室或遵义市汇川区**小区其住处楼下收受雷某某现金3万元。

6、2018年9月,被告人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申请执行案件代理人凡某某、毛某某谋取利益,在其办公室收受凡某某、毛某某现金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执行申请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凡某某、雷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遵义市红花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利用担任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行**(**)职务之便,为执行案件申请人谋取利益,收受执行案件申请人及代理人现金或茅台酒价值共计25.4788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奕丹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余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