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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69********,仡佬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本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饮酒后驾驶莱宝驰牌正三轮摩托车从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桑木坝村往玉溪镇东街社区东街组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玉溪镇东街社区东街路(小地名:鸡蛋仓库路段)时,其车前端与向某某驾驶的贵C8****小型轿车右前端接触,造成代某某自己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在医院了解案情的时候,发现代某某有饮酒嫌疑,对代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值为102mg/100mL,随后对代某某进行抽血并送检。2020年03月21日,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代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18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4.法医毒化司法鉴定意见书;5.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冉陆钗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道真自治县**镇**社区**组,联系电话:1351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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