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代军,曾用名代利军,男,生于1974年**月**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绵阳市涪城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代军以帮助张某甲(男,63岁,本案被害人)协调处理与他人的经济纠纷为由,虚构疏通关系、请客吃饭需要费用及支付公检法执行费等事项,在张某甲处骗取人民币330750元,用于个人耗用。后张某甲发现被骗,多次催要还款后,被告人代军退还张某甲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代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材料、银行转账记录、吸毒检测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代军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鸿燕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代军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附光碟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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