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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21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饮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沿蒙城县嵇康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木茜格”服装店门口路段处,与张某某驾驶的皖A****(临牌)号小型轿车相撞。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付某某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被告人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  军 

检察官助理:陈宇琪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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