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21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饮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沿蒙城县嵇康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木茜格”服装店门口路段处,与张某某驾驶的皖A****(临牌)号小型轿车相撞。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付某某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被告人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 军
检察官助理:陈宇琪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