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4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3日至3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至8月30号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在**网站上发广告称自己可以将充值到苹果游戏账户内的钱以申请退款的方式退回原账户。被害人蔡某某与其联系后,被告人付某某让戴某某(另案处理)登录蔡某某的苹果账号申请退款,并将不能退款的账单通过网页开发者工具修改成“已退款”,后通过图片、视频发给被害人蔡某某以骗取信任。后被告人付某某谎称全部退款成功,骗得被害人蔡某某支付的佣金3918.36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已退出赃款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合计人民币7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蔡某某出具的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提取的手机数据恢复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采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栎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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