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20〕Z25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苑**幢**。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付某某谎称有能力办理重庆市开州区范围内公租房但需收取手续费为由,以每套手续费7500元至150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收取李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等人钱财74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被告人付某某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后,谎称有能力成功办理公租房事宜,并以帮助办理公租房需交纳手续费为名收取李某某47500元;
2.2019年7月,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认识后,谎称有能力成功办理公租房事宜,并以帮助办理公租房需交纳手续费为名收取邓某某15000元;
3. 2019年9月,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相识后,谎称有能力成功办理公租房事宜,并以帮助办理公租房需交纳手续费为名收取刘某某12000元。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付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唐某某代被告人付某某退缴人民币7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邓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成功办理公租房的事实,以帮助办理公租房需要收取手续费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4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案发后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文凯
检察官助理 廖为成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94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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