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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铜陵市铜官区**小区*****室,住铜陵市**小区*******。2019年2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6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7日、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害人解某某在浙江宁波打工时结识。后付某某回铜陵经商,2018年其因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债务,为此向解某某多次借款,并提出帮助解某某在铜陵、池州二地开展废旧汽车拆卸业务。2018年6月,付某某通过李某某向相关车管所领导咨询该业务,在得知铜陵、池州二地无法开展业务的情况下,虚构铜陵开展废旧汽车拆卸业务需交纳保证金骗取解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同年7月,付某某虚构向铜陵车管所相关领导送礼骗取解某某人民币13万元。付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银行流水、谅解书等书证;2.李某某、方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解某某陈述;4.被告人付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2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志强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住铜陵市**小区**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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