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室。2017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5日,被告人付某某冒充房主在**租房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谎称其租赁的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区**栋**单元**室系其所有,通过伪造购房发票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姜某某信任,后骗取姜某某微信转账租房款人民币6,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2.2019年8月6日,被告人付某某冒充房主在**租房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谎称其租赁的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区**栋**单元**室系其所有,通过伪造购房发票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卢某某信任,后骗取卢某某微信转账租房款人民币6,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付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诈骗微信聊天截图、转款截图、租房协议书及伪造的不动产发票等;
2.证人李某甲、臧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及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姜某某、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臧某某、卢某某的辨认笔录。
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原东明
2020年1月13日
附:1. 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 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