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41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晚,被告人付某某利用使用被害人卢某某手机的便利,私自将被害人卢某某微信账户内19000元转至自己微信账户中。后被告人付某某又谎称帮助被害人卢某某修改支付宝支付方式,趁机将被害人卢某某的支付宝密码进行修改,并私自将被害人卢某某支付宝账户内15000元转至自己支付宝账户中。

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已退赔被害人钱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手机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支付宝转账相关截图、微信转账相关截图、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案发经过、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婉露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

2、侦查卷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