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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64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90********,满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害人刘某某的侄女刘某甲与付某某交往时,付某某与刘某某产生矛盾,2019年2月1日21时许,付某某到被害人刘某某居住的秦皇岛市海港区碧海云天20栋2单元门口附近伺机报复,23时许付某某使用提前准备的手术刀对被害人刘某某颈部、面部进行划扎,致刘某某颈部开放性损伤、面部、手部等多处损伤。后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金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提取、辨认、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佳佳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行材料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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