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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5********,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辽C****8江铃牌小型汽车从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庄河海鲜馆行驶至欧迪足道,因与欧迪足道店员发生争吵被举报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付卫东,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504291879,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唐家堡村于家西沟组263-300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卫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付卫东酒后驾驶辽C266G8江铃牌小型汽车从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庄河海鲜馆行驶至欧迪足道,因与欧迪足道店员发生争吵被举报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付卫东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庆喜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卫东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卫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卫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卫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付卫东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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